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靶场街11号
电话:0311-87873098
传真:0311-68009800
邮编:050000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5第7期)
发布时间:2015-02-26 13:35:00 点击量:
一、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因此,只要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诉讼费用的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撤销权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具体来说,其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而且是绝对的无效。
2.对第三人(受益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3.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
|
|
代位权 |
撤销权 |
|
行使条件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
|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
到期 |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
诉讼中的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
费用由谁负担 |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