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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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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5第7期)

发布时间:2015-02-26 13:35:00   点击量:

  一、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因此,只要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诉讼费用的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撤销权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具体来说,其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而且是绝对的无效。

  2.对第三人(受益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3.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条件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到期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由谁负担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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