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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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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5第6期)

发布时间:2015-02-15 13:26:00   点击量: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 实际履行规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来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履行;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来代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只要继续履行具有可能性,应继续履行。

  (二)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分次部分地完成其本应一次全部完成的合同义务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部分履行合同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有部分履行的拒绝权。

  2.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部分履行。

  3.债务人享有部分履行合同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部分履行并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则可以部分履行其合同债务,债权人应该接受履行,而且部分履行也不被视为不适当履行。

  4.因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部分履行债务人承担。

  相关条文规定:债务人原则上应全部履行,而不应部分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允许部分履行。《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无论是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如果债权人同意接受债务人以某种其他标的代替合同标的履行的,债务人也可以代替履行,即代物清偿。

  (三)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主体内部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履行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分立是指作为债权人的组织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组织,原来的组织可以存在(存续分立),也可以消灭(新设分立)。债权人合并是指作为债权人的组织和其他组织结合成一个组织,原来的组织可以存在(吸收合并),也可以消灭(新设合并)。

  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或直接将合同的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提存后,即发生消灭债务的后果。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由于撤销权的影响重大,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还影响了第三方的意志,常含有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因素,所以法律对其适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1.债权人和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应当具有可以撤销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73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其财产而第三人也知道该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从实务来看,如下性质的债权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从债务性质考虑,不作为债权和以劳务为标的债权,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子女收养、终止收养关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可成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另外,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缔结合同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双方须存在法律规定的主观状态。

  4.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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