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靶场街11号
电话:0311-87873098
传真:0311-68009800
邮编:050000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5第5期)
发布时间:2015-02-09 13:25:00 点击量: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①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③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分期付款合同
分期付款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试用买卖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买受人已经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视为购买;
(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
(4)试用期的买卖,合同订立权由试用人享有,没有约定使用费的,不负支付使用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