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学习园地

联系我们

ABOUT US

河北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靶场街11号

电话:0311-87873098

传真:0311-68009800

邮编:050000

普法用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用法

“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24期

发布时间:2017-07-10 16:14:28   点击量: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二)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