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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6]第24期

发布时间:2016-11-01 11:23:53   点击量:

“六五”普法学习资料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第九条  粮油质量检验结果关系储粮安全状况,粮油仓储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粮油入库、储存期间的质量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  仓储设施、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等对储粮安全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粮油仓储单位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确保仓储设施和机械、电气设备功能完好及日常维护负责。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细化安全储粮责任,并对内部相关岗位人员履行安全储粮具体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形成和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章  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对其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安全储粮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对代储、委托库点存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储粮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健全本公司仓储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储存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二)对其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三)通过其分支机构或者直属企业依照委托保管合同对代储、委托库点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确保承储库点满足安全储粮条件,保证安全储粮必要投入;
(五)及时对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和代储、委托库点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
(六)及时处置国家政策性粮食重大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并按照要求汇总情况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委托承担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储存任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对其受委托储存的上述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储粮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及有关仓储业务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所属企业和租赁库点承储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对储藏粮情作出分析研判;
(三)督促所属企业和租赁库点及时排查整治储粮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或者直属企业报告情况;
(四)及时处置重大储粮安全隐患和险情,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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